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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3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5年7月25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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