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粮食局、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国税局、各区县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
粮食收购条例》、《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市粮改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我市粮食委托收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方:
1.委托方是指粮食加工企业、饲料饲养和医药等用粮单位。所购粮食只能用于原料加工,不能倒卖。
2.委托方必须向受托方预付收购资金。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购粮食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应认真填写《北京市免税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外,须将《委托收购付粮单》及《粮食委托收购合同》一并附后,方可依10%税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二、受托方:
1.受托方是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2.受委托方接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不得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收购贷款垫付收购款。
3.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必须即时结算,严禁“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款项。
三、委托双方要签定书面《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四、价格:
要按照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保护价收购粮食,以质论价。受托方原则上按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加权平均价,加上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粮食收购结算价。
五、受托方所代购的粮食必须开据收粮检斤手续;为方便交售和储存,所收粮食可以直接入到用粮单位。
六、有关手续:
1.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受委托收购粮食,要按代购建立贷购粮食台帐,但不走资金账和库存统计。
2.受委托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给委托方开据《委托收购付粮单》,用于委托方购粮的凭证(凭单入账)。
3.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委托代购费等收入要照章纳税。
附:一、粮食委托收购合同(略)
二、委托收购付粮单(略)
19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