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国税发[1996]1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新协定学习并贯彻执行。
1996年10月22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税收换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