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另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涉外税务部门开展各项稽查工作,仍应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
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国税[1995]1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根据《通知》中第四项要求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的案件,各局应报经市局涉外处转报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