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成人教育局:
为使管理工作更加严格和规范化,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校名和印章刻制做以下规定:
一、凡社会力量举办的大专以下层次的各类学校(不含大专),校名均须冠以“民办”字样。由市成人教育局审批并管理的学校,校名应为“北京市民办×x学校”。由各区县成人教育局审批并管理的学校,校名应为“北京市xx区(县)民办×x学校”。
二、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印章一律由审批机关即市、区、县成人教育局统一刻制,发给学校使用和管理。各学校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学校停办时须将印章交还原审批机关。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类型学校的印章包括财务印章,均为直径3.8厘米的圆章,样式如下(略)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