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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1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
  根据北京市计委、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40号)和1995年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审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企业专用)》(以下简称《手册》)审核(备案)签章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负责《手册》的核发工作。
  北京市地方所属企业,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分别到区,县、局、总公司购买《手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独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外地在京企业及其它企业应到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工资科购买《手册》;军队在京企业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购买《手册》。
  各类企业在购买《手册》时,应持工商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
  购买《手册》的时间:自1995年12月1日起。

  二、各企业主管部门对《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以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备案)签章:
  1.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劳服、联社企业,三产和民办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自辖区内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其它企业。
  2.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的各类企业。
  3.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外省市在京企业(已由本省市劳动部门进行审核签章后)。
  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负责军队在京的企业。
  5.中央在京企业的《手册》按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审核签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综司函字(1995)6号)规定由劳动部和企业主管部委的劳动部门分别负责。

  三、核定、调整的时间和原则:
  1.自1996年起企业的《手册》审核(备案)签章工作在劳动工资联审期间完成(年初1月份)。市、区、县劳动局、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部门在各联审办公室合署办公期间对企业的《手册》进行审核(备案)签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和中央各部委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对其所分管企业《手册》的审核(备案)签章工作。
  2.每年劳动工资联审期间企业应以上年工资总额实发金额暂做为本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数,即:以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职工全年工资总额”和“聘、留用的离退休人员劳动报酬”合计数填入《手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页“工资总额计划”栏的“合计”项中,经主管部门加盖审核专用章后,做为当年《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
  3.当年工资清算核定工作结束后,以企业报送的清算表以及劳动、财政部门批复的核定表中数据,由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手册》中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进行调整。
  4.每年10月,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前三季度企业经济效益实际增长幅度,工资实发金额、企业工资储备金额,并根据市劳动局当年对本地区、部门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等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手册》中工资总额计划进行调整。
  凡效益比年初计划(基数)明显下降的企业,应根据效益下降幅度核减工资总额计划;
  对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对其工资总额计划进行核增。
  5.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需调整《手册》工资总额计划时,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上述主管部门予以核增并备案签章。
  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生产管理部,中央在京企业主管部委均应将所属企业《手册》中工资总额计划核定和调整情况按所有制形式分别汇总,于2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报市劳动局计划与工资处、市计委综合处(汇总表见附件)。市计委等部门京计综字(1995)0140号文件规定的于第二年1月31日前报送的“《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汇总表”在此文件下发后不再报送。

附件:《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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