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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北京市中国画销售整顿办法的意见
据不完全统计,本市现在中国画销售点六十多处。其中属于国营的三十九处,属于集体的二十一处,还有个人摆摊出售的。这些点绝大部分是一九七八年底以后为配合旅游事业的开展而陆续开设的。
  中国画销售的普遍开展,在配合旅游、方便外宾购买国画和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等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是:
  管理混乱,各行其是。目前六十多个销售单位,多数一无明确归口,二无一定审批手段,三无具体政策规定。开业无需执照,设点不受限制,价格没有标准,质量无人审查;自由竞争,价格混乱。有的为争货源,争购名家作品,价格越抬越高;因画店猛增,作品质量粗劣,影响国画声誉。另外,八达岭从车站到城门内外,十三陵从石人石马道边到地下宫殿里面,到处都有画店画摊,摆设得非常零乱,不利于观瞻。
  为了维护国画声誉,繁荣国画创作,搞好国画销售工作,对当前国画销售的混乱状况必须加以整顿。
一、 要明确“国画”的概念和经营方针。所说的销售“国画”,是指专业和业余作者的国画原作;除此以外的国画复制品(如仿古画、水印木刻)以及册页、绢片、拓片、书签等,均属工艺品。印刷出版的画,属于印刷品,均不属于销售“国画”之列。同时,还要明确国画是艺术品,不能当一般商品看待。在销售中,首先要考虑到它在国内外的声誉和它的艺术价值。要少销高利、细水长流,不能采取粗制滥造、滥收、滥销、薄利多销、泛滥市场的做法。
二、 明确归口,加强管理。中国画的收购和销售,仍应基本上归文化、文物、外贸三口经营。由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具体主要由荣宝斋、北京画店、宝古斋、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收购、经销、燕京书画社、中华国画社、怡舫斋也可以收购、经销,大饭店、大公园和其他主要旅游点可以设立国画代销点,为专营画店代销。根据这个原则,要对现有的网点加以整顿。
  属于街道集体所有制的画社画店,除燕京书画社、中华国画社、怡舫斋外,其他均只限于经营、加工属于工艺品性质的绘画作品(如复制石画、册页、绢片、拓片、书签等),不得直接收销国画原作。有的可为各指定经销的专营画店代销国画或加工托裱。
  农村人民公社,如四季青和中日公社,原来只是组织农民画画作为礼品赠送或少量销售给前来参观的外宾,今后仍应限制在这一范围内;八达岭附近的社队也应限于销售本社队的农民画和属于工艺品性质的绘画作品。所画的作品应反映农村新生活,具有农民画的特点。
  美术创作和学术研究单位,如北京画院、美术学院等应把精力放在繁荣创作,开展学术研究和培养美术人才方面,努力创造出具有较高水平的作品来;各区文化馆、工人俱乐部也应把力量放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上。
  这些单位可以不定期地举办美术作品展览,其作品一部分供收藏,一部分可由各画店收购。同时也要为专业经营国画的单位提供适当数量的商品画货源。学术创作单位和文化馆、工人俱乐部本身不要开展销售业务。
  各大饭店和公园不要直接收购国画。为了方便外宾,可开展国画代销。
  货源由各负责经销的画店提供。
  其他兼营单位如农场、林场、学校、文具店、乐器店、咖啡馆等,今后都不要再经营国画。有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进行工艺品加工和国画托裱。
  对个人销售国画的地摊一律取消。这些单位的国画如质量合格可由负责经销的画店收购。
  各负责经销国画的画店收购作品,应通过作者所在单位进行,不得直接向作者收购。对分散在社会上的作者,由美协分会根据收购单位的要求,组织他们进行创作。各代销点不办收购业务,货源由负责经销的画店提供。
  今后凡经销、代销国画的企业,一律要经过市文化局审查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照。现有的企业于一九八○年七月底以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向所在区、县工商局办理申请登记。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证照银行予以开立账户。任何单位不得无照经营。今后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画的,文化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一律予以取缔。在琉璃厂文化街开设画店(包括代销画店)要经过市有关主管部门特许。在名胜、风景地区设立国画代销点要经过严格审查、批准。设点位置要服从规划部门的管理。地下宫殿内不宜设点卖画。
  为加强对价格的管理,建议由几个主要的专业单位(北京画店、荣宝斋、宝古斋、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北京画院和燕京书画社、中华国画社、怡舫斋)组成一个议价评价小组(由北京画店和宝古斋牵头),在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的基础上统一调整议定全市价格,做到价格基本合理一致。
  收购办法仍按文化部一九七九年所发《关于加强国画展销、收售、出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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