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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做好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最近,我市有关的法规、规章对残疾人职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6月9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残疾人职工对开除、除名、辞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按照规定,做好残疾人职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16号),《实施细则》中第六条规定:临时工劳动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向用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各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应组织学习有关文件,领会其内容实质,严格按照规定的受理范围,做好临时工的争议处理工作。
   三、各区、县在受理残疾人职工、临时工的劳动争议中遇到的有关政策、法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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