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工学校的基建项目,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均应切实列入本部门和单位的基建计划之内,特别是北京市委【1984】13号文件确定的一九八七年以前首批办好的十二所局(总公司)办技校,要优先考虑,重点扶持.尽早解决校舍不足和缺乏实习场地的问题.
二、凡以技工学校的名义申报的基建项目,无论是过去兴建的、正在建设的,还是待建的,都应确保技工学校的使用权,特别是局办技校应该具备独立建校自主办学的条件,使局办技校在技工教育中起到骨干作用.
公司(总厂)、工厂代管的局办技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过渡到名副其实的局办局管.
三、各厂办技工学校在保证完成计划招收学生的教学任务的前题下,应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逐步扩大技工学校的培训能力,为企业提高技术素质服务.也可以面向社会定向代培和培训在职工人.要保证技校的建制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稳定技校的教师队伍,以促进技工教育的更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