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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国税局所属稽查分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统一由稽查分局管理,各地接到通知后,稽查分局和征管处(科)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二、原已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市、地国税局统一登记造册,按省国税局要求时间报到省局稽查分局。

  三、原由各市、地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要按通知要求,统一上交省国税局稽查分局保管。

  四、今后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五、此项工作应于1998年3月20日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省局(稽查分局)。

附件:税务检查证发放登记造册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务检查证的式样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严格税务检查证的管理,根据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不含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同)统一归口由所属稽查局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统一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
  二、原由各部门分散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统一集中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保管。
  三、新的税务检查证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稽查局审核、发放和管理。
  四、上述工作各地应于1998年3月底前完成,并同时将工作进度情况书面报告总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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