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对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明确几个政策业务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属集贸市场范围征收的产品税、营业税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外省、市来京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应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均按经营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依照规定,代收代缴'三税'单位,自文到之日起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体经营者从五月(税款所属)起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前税款不再追补。

  四、铁道部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海淀分局代征,税款入中央库。

  五、十三陵、八达岭特区办事处范围内的应税单位和个人暂按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单位,提取手续费问题,应按'三税'规定办理。

  七、为了简化手续,对每次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足一角者,不予征收。

附件:1、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2、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