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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字第2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若干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39号)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改组股份制企业有关资产重估的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因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而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价值与资产原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重估当期的损益并计算交纳所得税。如重估价值高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如重估价值低于原资产帐面价值,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股份制企业成立后,如因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发股票而再次进行资产重估的,重估增值或减值不作入帐处理。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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