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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企业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劳动处:
  为了处理好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关系,现将京政办发(1987)7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通知的通知》中关于确定工资参考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安排到地方企业单位工作后,档案工资按以下标准确定:
  凡军龄加参军前工龄不满5年的由三级副修改为四级正;满5年不满10年的,由三级正至四级副修改为五级副至五级正;满10年不满15年的,由四级正至五级副修改为六级副至六级正。
  企业中现有上述人员,本人现档案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改过来。对以前低于上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1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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