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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随电价、水价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应按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计征增值税。
1994年9月1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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