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现行的待业职工救济金最低标准由于近几年生活费指数上升,已经显得偏低。为保障待业职工的最低生活,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对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最低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按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和计发待业救济金的比例计算,高于65元的按实际发给,低于65元的(不含每人每月7.5元副食补贴及5元粮价补贴,下同),在规定的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均按每人每月65元发给。
二、对按照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辞退的职工和按国务院关于《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按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和计发待业救济金的比例计算,高于55元的按实际发给,低于55元的,在规定的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间,均按每人每月55元发给。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