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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精神,在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逐步走向市场的新形势下,市经委为提高办事效率,逐步把经济工作的重点由直接管理转到宏观的、间接的管理和加强为基层服务上来,特做如下规定:
  1、下放技术改造审批权限
  市经委管辖范围内(含区县、乡镇企业)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凡改革“上船”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部分企业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定并组织实施、验收和跟踪考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工业总公司、局、办(以下简称总公司)和区县备案;总投资500万元(部分企业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公司、区县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和跟踪考核。以上企业和总公司、区县审批的技改项目,须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市经委备案,同时要征求财税、银行、规划、环保、劳保、消防、水电等部门的意见。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至国家规定限额3000万元(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技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审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委托总公司、区县审批,市经委会同总公司、区县组织实施、验收和跟踪考核;对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技改和需申请国家专项贷款及贴息或是用国拨外汇、利用外资等项目,市经委负责初审后转报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组织或协助办理有关事项。
  2、简化机电设备进口和出国人员审批手续
  进口的关键件、元器件、配套件及引进设备的维修配件,由总公司、区县核定后,市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直接办理批准手续。
  企业多次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下放给各总公司、区县负责。
  3、下放企业科技开发技术鉴定权
  企业的技术成果鉴定,原则上由企业在国家现规定的三种方式中(国家认定的检测中心鉴定、专家鉴定、用户鉴定)自选一种。对区县工业科技和新产品开发贷款项目实行指导性管理,市经委每年下达两批指导性计划至各区现及有关银行,由各区县负责项目审批及资金协调,有关批复文件报市经委备案。
  4、下放企业结构调整审批权
  为促进、加快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将工业系统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属新设立企业(不增加劳动工资指标,下同)的审批权和总公司设立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的审批权下放到总公司;将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下属企业的关、停、并审批权下放到总公司;将企业的转产决定权(企业承担的指令性计划部分除外),下放到企业;将实体性总公司下属的企业变更法人营业执照和变更法人代表的审批权,下放到实体性总公司。
  5、引导企业面向市场,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工作要转到引导企业面向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加强质量监督上来,停止企业质量管理奖评选和产品评优活动,也不再单独实施“质量振兴计划”,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的技改、科技及引进工作。
  6、减少对企业的检查评比活动,改进企业管理
  停止市级先进企业升级评比活动;停止优秀厂长(经理)和优秀管理企业评选活动;停止设备管理升级活动;停止节能管理升级活动。市经委上述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分层次或分类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工作,引导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内部综合管理水平。
  7、改进教育培训和职称评审管理工作
  进一步减少企业指令性培训计划,增加指导性培训计划。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人员管理权限进行。企业除完成国家和市经委要求的培训任务,企业干部除参加国家和市经委统一计划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证书,可不再参加其它的单项培训。对未列入统一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等,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将市经委系统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权下放到有条件的总公司。
  8、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综合信息工作要向增强宏观调空和监督管理、积极提供有效服务的方向转变,加强对全市工业主要指标、各专项指标、利润和亏损大户及综合信息的检测分析,使综合信息分析工作更好地为宏观决策服务。
  9、贯彻落实《企业法》
  市经委要帮助企业落实《企业法》和《城镇集体企业条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上船协议”,对违反上述法规的规定和行为,及时出面协调、向上反映或找当事部门交涉,交涉不成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在企业各项改革中,市经委系统各级法规部门应积极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10、精简会议和文件
  市经委和各总公司要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使企业从“文山会海”中解脱出来;企业技改项目审查会和竣工验收等活动也要从简;社会上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及社会团体等召集的各类会议,由企业自行解决是否参加。
  本《规定》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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