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下放部分城乡建设管理权限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建委:
  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促进首都的城乡建设,市政府颁发了京政发[1992]38号文件《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关于下放部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权限的请示》,现就城乡建设系统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后的具体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后,区、县建委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审批、招标投标、外地建筑队伍和工程质量监督及其相关工作。各项工作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区、县建委须在每年年底向市建委申报第二年度自行审批开工的建筑面积规模。经市建委综合平衡并作为年度开工计划下达后,再具体组织实施。经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要统一编制年度竣工计划,纳入市建委下达的年度竣工考核计划。
  三、凡5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开发小区、危改小区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设项目,区、县建委在审批开工前须报市建委审查开工条件。拆建和续建的综合开发、危改小区,均须编报年度施工计划,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实施。
  四、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时,必须严格审查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5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小区、危旧房改造区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项目和1万平方米以上、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资”项目,招标投标时原则上选择一、二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选用外地施工企业(含港、澳、台和外国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报市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核发一次性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五、区、县所属施工企业使用外地建筑劳务,由区、县建委根据市建委核定的年度用工计划向施工企业审批用工指标。审批的建筑劳务,必须是经市建委批准在京施工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审批资格的专用章、施工许可证、收费专用章及有关报表均由市建委统一监制。
  六、三级市政构件生产企业,由区、县监督站负责监督管理。
  七、区、县建委须在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审批的建设工程开工、使用外地施工队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情况报市建委备案。每季度初还须报送本季度招标任务安排。各种备案表格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八、市建委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放部分管理权限的实施工作进行必要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2年7月25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