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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户口管理政策的调整,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给予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调整有关政策,并结合“学东莱”活动,广泛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户口政策,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问题。

  二、加强出生登记工作,落实好出生婴儿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政策。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要求随父落户的,均按《通知》精神执行;对于1998年7月1日以前出生未落户口或已随母落户,现要求将户口迁至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儿童,各地要先调查摸底,待公安部制定下达具体实施办法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给予解决;对达到入学年龄及有其它特殊情况急需落户的,可优先给予解决。

  三、调整有关户口迁移政策,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放宽“三投靠”落户人员结婚年限,夫妻年龄等审批条件,对于55周岁以上老年人再婚申请投靠落户的,应准予落户。

  四、要严格审批制度,认真审查有关证明材料,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各项户口登记制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国家有关户口政策,真正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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