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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通知”(京政发(1987)1号文件)和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的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抓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组织力量对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将今年进行重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委员会布置检查执行情况的法律和法规,均属重点检查项目,按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委员会的布置要求进行检查。今年列为重点检查的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暂定30项(见附表)。由表列负责单位制定计划,组织检查。与有关部门共同执行的法规、规章,由表列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检查时间和工作安排,由负责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主要是检查法规、规章是否得到了正确贯彻实施,总结实施的效果、成绩和经验;检查法规、规章本身是否完善,切实可行;检查各单位为实施法规、规章制定的行政措施,是否与法规、规章相符。对没有正确贯彻实施或贯彻实施不力的;对法规、规章本身不完善或实际执行有困难的;
  对各单位自定行政措施与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均应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对列为重点检查的项目,各负责单位可根据法规、规章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也可对主要条款进行重点检查。要把检查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同加强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的建设结合起来,总结执法工作的经验,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问题。
  重点检查法规、规章的工作,一般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由负责单位将检查结果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三、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请负责单位的主管领导同志亲自部署并带头检查;市政府主管委、办加强对本系统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请各区、县政府按照法规、规章重点检查的负责单位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本区、县执法单位的领导,做好检查工作。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法制工作处室和各区、县政府的法制工作办公室要具体负责,精心组织,保证检查工作的任务按时完成。

表: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检查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重点项目
序号         法规、规章名称              负责单位
 1  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员职责的规定       公安局
 2  关于处理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定                公安局
 3  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     公安局
    规定(试行)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人交通管理的规定         公安局
 5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行车交通管理的规定        公安局
 6  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公安局
 7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政局
 8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试行)          建委
 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建委
10  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规划局
11  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                园林局
12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园林局
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吐痰的规定           环境卫
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随地乱扔乱倒废弃物的规定    环境卫生局
15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环境卫生局
16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     环境保护局
17  北京市乡镇、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局
18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19  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20  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管委
21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
22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
23  北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暂行规定           标准计量局
24  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             科委
2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教育局
26  关于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规定             文化局
27  北京市营业性舞会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局
28  北京市家庭服务员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局
29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劳动局
30  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              计划生育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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