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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交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对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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