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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区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放松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增多,特别是受“非典”影响,农民增收的形势更加严峻。减负就等于增收,减轻农民负担,不仅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对于拉动内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继续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好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和专项治理工作 
  (一)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取消”进行全面清理。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属于不合理偏高的要坚决降低收费标准,并把核实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公布于众。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价局综合审核后,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二)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重点治理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决不允许只收费、不供水和抬高收费标准。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已完成农网改造的要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完成农网改造,无法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坚决纠正农网改造中的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三是规范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尊重农民的意愿,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和超标准收费。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农机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治理,共同完成治理任务。 
  (三)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民建房乱收费是今年我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要全面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清理。要按照国务院的文件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助。 
  (四)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凡是学校出现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监察厅协助。 
  (五)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这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成。 
  以上专项治理工作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材料于2003年11月底以前书面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凡涉及农民负担的税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实行“公示制”;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费要坚决实行“一费制”;认真贯彻农村订阅报刊费用实行“限额制”;严格实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上述制度,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检查“公示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检查“一费制”的落实情况;由自治区监察厅和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第(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负责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进行严肃查处。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要分别把检查“公示制”和“一费制”的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15日以前书面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当前,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的来信来访,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听取汇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调查与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2003年11月,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全年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检查。各级涉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工作,对上级部门转办的有关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要认真受理,不能推诿或敷衍了事,要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的结果按规定上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拖延不解决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在我区全面推开以后,减轻农民负担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农业、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法制办、教育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2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在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政策、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狠抓中央政策落实,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努力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2003年要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2003年开始全面试点的地区,要按照中央的政策着眼于减负做好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工作。已经开展全面试点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对减负的实际效果开展检查,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现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农业部)备案,农业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所有清理工作,应在2003年9月30日前完成。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全面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清理,已经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代收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下半年,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各地区应对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清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乡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公示前对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二)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扩大“一费制”的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办法。 
  (三)把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落到实处。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报刊杂志进行清理,压缩报刊种类,内部刊物一律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各地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 
  五、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各地区要做好年中和年底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将在年底联合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要改进检查方式,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农业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注意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转变干部工作作风,为彻底减轻农民负担而努力。 
 
 
农业部 
纠风办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法制办 
教育部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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