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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和工作周期两个规章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程序办法”)和《关于审定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作周期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周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和位置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工程:
  (一)城市新开发区,包括用地面积大于十公顷的新建区和用地面积大于四公顷的更新区;
  (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规定的近期重点建设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注1)和城市重要干道规划范围(注2)内的主要建设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四)规划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整体工程或其重要的个体工程。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一)用地面积在五公顷至十公顷的新建区和用地面积在二公顷至四公顷的更新区;
  (二)城市干道规划范围内的主要建设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二万至五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四)规划区级园林绿化工程。
  三、一、二类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均为三类工程。
  上述建设工程分别由市区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区处)主任规划师和远郊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远郊处)组长分类。必要时由处长(包括副处长,下同。)可视具体情况调整。
  市政工程的分类按本规定第 三十一条办理。


    第三条   综合调度管理室(以下简称综调室)对各项建设工程下达任务。市区和远郊处分别负责市区和远郊的建筑及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机要工程项目(注3)和远郊市政工程由远郊处负责办理。市政厂、场、站工程(注4)和园林绿化工程分别由市区处和远郊处办理。路口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口处)负责道路红线、高程、市政管线综合和市政建设工程(不含市政厂、场、站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主要路口范围(注5)内的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协调、复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二类工程确定建设地址(以下简称定址)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批;
  二、一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技委会)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批;
  三、二类工程的条件、方案经局技委会审查,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三类工程的定址,由主管局长审批;
  五、三类工程的条件、方案由主办处审批,必要时请示主管局长后办理;
  六、各类工程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由市区处、远郊处、路口处(以下统称管理外)处长(包括副处长,下同。)签发。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证)分别由市区处、路口处主任规划师、远郊处组长签发。


    第五条   按第二条规定的一、二类工程的选址由管理处分类、立案后(立案表见规管表式1)转经办人。立案时应包括工程分类、接件日期、配合单位等,并按照规划管理程序和本规定进行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核建设计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建设工程时须向综调室提出符合规定的建设计划文件。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对建设计划的校校包括下列四类:
  一、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分下列四种:
  (一)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议项目);
  (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
  (三)列入年度预备项目或规划设计的项目(以下简称预备项目);
  (四)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年度项目)。
  二、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以下简称技措项目);
  三、翻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翻建项目);
  四、零星添建工程项目和简易仓库项目(以下简称零建项目)。


    第八条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程序,各阶段校校建设计划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定址: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建议、研究、预备、年度以及注明允许选址的技措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二、用地证: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注明可以征地的预备项目或年度项目和允许征地的技措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三、条件: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建议、研究、预备、年度项目及技措、翻建、零建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四、方案: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研究、预备、年度项目及技措、翻建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五、建设证: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年度项目或技措、翻建、零建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校核建设计划工作由综调室负责办理。

 

第三章 确定建设地址(简称定址)

    第九条   凡需新选定建设地址或扩大原有用地或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工程,建设单位特主管部门(中央单位为相当部级、地方单位为相当局级)申请定址的函件和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工业企业、科研等单位有可能发生各类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还应另附有关说明)。填写建设工程定址申请书(规管表式2)送综调室。


    第十条   综调室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在市区或远郊范围选址的意见,必要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填写定址工作通知单(规管表式3),通知主办管理处并抄送路口处。


    第十一条   管理处经办人提出一至数个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经市区处主任规划师或远郊处组长同意,填写建设地址建议方案征询意见表(规管表式4),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征询并签署意见后,管理处研究提出建设地址方案。一、二类工程建设地址方案应包括选址报告(注6)并附图纸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地址方案的审批程序。一、二类工程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批;三类工程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处长审核后主管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   建设地址方案经批准后,由管理处填写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稿(规管表式5),经综调室发给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规管表式6),并抄送配合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应说明确定地址通知书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简称用地证)

    第十四条   凡需请领建设用地许可证者,建设单位应将符合规定的文件及图纸送管理处经办人研究审核,根据用地情况填写征用土地征询意见表稿(规管表式7)连同附图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经综调室发给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征询意见表(规管表式8),向土地管理机关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机关返回的征询意见表送交管理处经办人后,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如系征用房基地、非耕地,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许可征稿(规管表式9)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规管表式10)。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的填写要求见注7。
  按规定由远郊区、县政府批准的非耕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如系征用耕地,管理处经办人代拟批复、连同征用土地处理征询意见表及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核,送主管局长审签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复后,由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许可征稿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建设用地许可证稿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连同有关文件和标有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地形图五份,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签发后送综调室。综调定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管表式11),并将副本抄送市土地管理机关及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同时,向测绘部门发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第十六条   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临时用地不得征用土地。如系临时使用耕地者,经以临时占用土地征询意见表(使用规管表式7,并改为临时占用)征询土地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主管局长审批。临时用地许可征稿(规管表式12)和临时用地许可证(规管表式13)必须规定使用起止日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使用时,应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否则按违章占地处理。临时用地不钉桩。


    第十七条   办理用地证阶段,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主要内容见注8;整理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见注9。

 

第五章 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简称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持有符合规定的建设计划条件下,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在原有用地建设的建设单位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如遇用地范围不清或土地使用方面情况不明和有争议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审批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属于一、二类工程者,管理处经办人研究后提出建议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同时填写建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规管表式4),并附标有设计范围的地形图纸,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审签后,经综调室发给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待意见返回,由管理处经办人综合研究后拟定规划设计条件稿送审。


    第十九条   一、二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尽可能按详细规划或在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一般包括的内容见注10。
  三类工程参照注10规定的内容择要提出。


    第二十条   需要报审的一、二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由管理处经办人拟稿并附图,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签后,送综调室报局技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由管理处经办人填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管表式16),并附有标志设计范围或设计位置的图纸三份,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签发后,送综调室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由管理处经办人填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并附有标志设计范围或设计位置的图纸,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签发后,送综调室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第六章 审定设计方案(简称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报审设计方案时,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填写设计方案送审书(规管表式17),同时加盖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公章,连同规定的报审图纸、模型、说明书等送交管理处经办人核收。管理处经办人应按《工作周期规定》第一条的要求核收,在设计方案送审书上签收并注明日期。管理处须在三日(指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下同)内进行验收和检查。如符合规定的要求,自第四日起计算工作周期;如发现与规定不符,应在三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选有关文件、资料或修改方案。对补送、修改的有关文件签收后,经验收、检查符合定,自签收第四日起计算工作周期。


    第二十二条   一、二类工程设计方案,在一周半内,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处长审核后送综调室。
  一、综调室技术管理组每日下午由值班人员签收管理处按规定报审的一、二类工程设计方案,并在工程设计方案送审书上加盖签收日期。
  二、综调室技术管理组对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综调室主任(包括副主任,下同)在三日内退送管理处处长或主任规划师转退建设单位并终止工作周期。
  (一)计划任务不符合规定要求;
  (二)设计方案与原定规划设计条件出入较大;
  (三)报审图纸、模型、说明书有遗漏或重大缺陷。
  三、报审的设计方案签收后,二周内提出该项目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一、二类工程设计方案自综调室签收之日起,最迟于第三周内列入技委会议程;于第四周内列入局长办公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   一类工程的设计方案,自综调室签收后第四周半内上报审批;自批复或会议纪要下达到综调室起两周内,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
  二类工程的设计方案,经局技委会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自综调室签收后第四周半内发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三类工程的设计方案,经管理处经办人审核、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定,在二周内由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审定设计方案通知单(规管表式18)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

 

第七章 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简称建设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持按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要求和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纸没有关文件,按规定装订成册,送管理处经办人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管理处经办人按《工作周期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核收图纸、资料等,在建设工程许可征稿(规管表式19)上签收并注明日期。管理处在三日内如发现与规定不符,可退建设单位并终止工作周期。管理处在两周内审查、研究后可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许可征稿。需要验线的工程还要填写验线通知单(规管表式20),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签发后送综调室。需要验线的工程同时向测绘部门发验线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综调室计划管理组值班人员每日下午签收管理处办理完成的建设工程许可征稿及随稿的归档材料,并在建设工程许可证稿上加盖签收日期。
  建设工程许可征稿及归档材料(需验线工程包括验线通知单)如不符合有关规定,由综调室主任在三日内退管理处处长或主任规划师处理。
  建设工程许可证稿及归档材料(需验线工程包括验线通知单)如不符合有关规定,由综调室主任在三日内退管理处处长或主任规划师处理。
  建设工程许可征稿及归档材料,经综调室计划管理组复核后,应自签收之日起一周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许可证(规管表式22)或发出包括说明原因的不发建设工程许可证通知书(规管表式23)。
  需验线的工程,在发证的同时发出验线通知单,验线通知单填写要求见注11。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建设证阶段,对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基本要求见注12。
  办理建设证阶段,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见注13。

 

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不含市政厂、场、站工程详见注4)的规划管理工作分别由路口处和远郊处(统称管理处)负责。其中市区(城、近郊区)范围内各项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路口处办理。远郊区县的市政工程由远郊处办理。市政工程跨越规划市区界线时,以其主要长度部分所在位置确定由路口处或远郊处为主办单位;另一管理处为配合单位。
  路口范围内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市区处转路口处复核。复核所用工作周期在市区处工作周期之内,复核提出意见后转回市区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市政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分为:
  一、重要市政工程:包括本办法注14所列工程和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定需要报局审和市审的市政工程。
  二、一般市政工程:除上述重要市政工程以外的各项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负责分类。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持说明任务来源、工程内容、技术要求的函件和图纸提出申请,由综调室下达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任务通知单(规管表式24)。一般市政工程,管理处经办人根据申请要求,拟定建议规划设计条件并由申请单位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管理处经办人综合研究后,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重要市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专业规划方案,由管理处召开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参加的规划设计配合会议(必要时可清主管领导主持会议)。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经综合研究后,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管线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地段,必要时应编制市政工程综合设计图纸,并组织有关设计单位和专业主管部门会签确认。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和签发参照本规定第五章办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参照本规定第六章办理。


    第三十四条   核发市政工程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以及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和归档的基本要求,均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应持有:
  一、由申请单位签章和竣工图保证金收讫章的市政建设工程申请书(规管表式25);
  二、工程设计说明书1份;
  三、工程设计平面图4份;
  四、工程纵断面、横断面设计图各2份;
  五、特殊附属构筑物平面、剖面设计图各1份;
  六、排水工程需增报工程设计流域面积图1份;
  七、审定的市政工程设计方案通知书。
  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规管表式26)的核发,参照本规定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时,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基本要求见注15;归档的基本要求见注16。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成果,由管理处经办人按归档要求整理、装订、交综调定登图、统计、归档。机要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成果由远郊处按归档要求登图、统计、归档。
  远郊处办理的非机要工程项目和路口处办理的工程项目的登图工作,以及市政建设工程中的工作周期的管理工作,可视工作条件的成熟程度逐步开展。


    第三十七条   区、县规划局的规划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注1:文物保护区,指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内的地区。
  注2:城市重要干道包括:东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内环路,二、三环路,南北中轴线、前三门大街、朝阜干线、机场路、西颐路、九条对外放射线的市区段(市政工程含北京地区段)规划范围,指批准的干道规划所包括的范围。没有批准的干道规划,指沿途干道各单位所组成的范围。
  注3:机要工程项目,系指重要军事工程项目和其他绝密工程项目。市区沿山军事通信电缆,为机要市政工程项目。
  注4:市政厂、场、站工程,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场、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电厂及变电站,电信局、所,煤气厂、站,集中供热厂及热力点等。
  注5:主要路口范围系指市区范围,内有规划立交、干道与干道、干道与次干道相交的路口。
  注6:选址报告的基本内容:
  (1)建设项目的概述:建设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将来发展计划或设想,选址时建设单位对环境的要求,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建设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的要求,建设单位对选址的建议或具体意见。
  (2)选址情况的概述:选址方案最少不能低于两个,每个方案应说明地点(附有1/10000或1/25000的位置示意图)、范围(附有1/500或1/2000的范围图)、面积(附有计算用地面积的依据,如国家主管部门有定额者应予注明)、市政设施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拟占用土地的规划情况和土地的情况、各个方案的比较、存在问题和推荐意见。
  (3)选址的过程:领导同志的指示,有关单位的意见,有关会议的情况和决议,建设单位的意见。
  (4)附件:除上述图纸外,还应附有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有关纪要、文件。有关单位的文件资料及征询意见表(如重大工程应有地质勘察资料,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有环保部门的意见等)。
  注7: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的填写要求:
  (1)控制点要明确并需和现状地物栓住,用已有坐标数值时,要注记清楚、核对确实。
  (2)由控制点所做的各线段,其方向、长度、起止点以及与现状地物的关系或转折角度要清楚。
  (3)钉桩条件要求闭合。
  (4)所钉桩位名称或号码要规定清楚。
  注8:办理用地证阶段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及地点,批准任务机关及文号;
  (2)定址简要过程、用地和规划的关系、主要意见、批准文号和主要结果;
  (3)现场踏勘和有关会议的时间、参加单位、人员姓名、讨论意见(特别是有争议的意见);
  (4)现状土地情况的描述(所在区、县、乡、队和用地范围、土地质量等,或所在区、街、胡同和用地范围、房屋质量等);
  (5)区、县规划局和土地管理机关对征地的主要意见,局审查意见和结论;
  (6)规划局、规划院各有关专业处、定的主要意见;
  (7)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9:办理用地证阶段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
  (1)建设单位主管机关申请征地函件;
  (2)市政府或市规划局批准征地文件(含上报市府代拟稿);
  (3)建设用地许可证稿(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稿);
  (4)建议定址方案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的会议纪要或被征询意见单位的文字材料以及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稿;
  (5)征用土地处理征询意见表或临时占用土地征询意见表;
  (6)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个别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补送);
  (7)标有用地范围的1/2000地形图(远郊区、县城镇以外的分散建设工程,要有1/10000用地位置地形图及标有用地范围的1/2000或1/1000用地位置地形图及标有用地范围的1/2000或1/1000北京坐标系的测量图);
  (8)各级领导批示和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图纸、资料。
  注10:建设工程规划设计一般包括的内容:
  (1)在1/2000或1/500地形图上,标明建设工程用地范围、设计范围、道路红线、蓝线和绿线以及规划控制高程(规划控制高程也可在审定设计方案后提出);
  (2)城市规划对建设工程设计的环境要求,包括高度、体量、形式、色彩、间距及与四周建设的关系、建筑与红线关系、污染情况等;
  (3)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的要求;
  (4)对市政交通的要求;
  (5)视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条件要求。如居住区人口密度、污水、废水处理要求和文物、环保、环卫、人防等要求。
  注11:验线通知单填写要求:
  (1)明确建筑物与规划道路红线的关系;
  (2)标明规划红线钉桩说明书的编号,规划红线没有钉桩的应先进行规划红线钉桩。
  注12:办理建设证阶段,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性质及建设概略情况的描述;
  (2)任务来源类别、批准文号及面积;
  (3)规划设计条件的草拟、审查经过、主要结论;
  (4)设计方案的审判过程和结论;
  (5)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注13:办理建设证阶段,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许可证稿;
  (2)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附图以及征询有关单位意见表(包括文物、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稿;
  (4)按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图纸(采用标准图进应注明标准图号);
  (5)建筑验线通知单和验线成果记录;
  (6)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图纸、文件和资料。
  注14:重要市政工程,指注2中所列城市重要干道规划红线内的道路、道路两侧绿化、桥梁;铁路干线、地下铁道;主要地下管道、地上杆线;主要河湖水渠等工程。
  注15: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基本要求:
  (1)方案选定的根据;
  (2)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要点,简要过程和推荐方案;
  (3)规划设计条件审批的简要过程,最后结论;
  (4)各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特别记录不同意见)注明时间、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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