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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对铁路运费抵扣范围上,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从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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