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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个人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企业职工合理流动,保证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规范养老保险工作程序,现就我市办理个人 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个人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补缴1996年6月30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的,以当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7月1日—1999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以当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60%,100%,200%,300%四档任选其一);缴纳或补缴1999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60%,100%,200%,300%四档任选其一)。缴费比例按当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补缴的加收利息。
  二、企业补缴漏报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标准。1999年6月30日前漏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9年7月12日以后漏缴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缴费比例按当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并加收利息。
  三、欠费企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封存问题。1996年6月30日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企业职工欠费平均值补缴;1996年7月1日以后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基数补缴。补缴部分加收利息。从未参保企业调到参保企业的,携本人档案和身份证,先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缴标准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附:缴(补)费标准表(略)。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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