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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纳税人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发分局、县(市)局:
按照财税字[94]00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饮食业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税发[2000]38号文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但对按《哈市地税局饮食业以票管税征管办法》规定虽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但应查账征收并已报市局备案的新办的饮食业纳税人,仍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各分局可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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