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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区、县(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其办学收取学费使用票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其他票据一律视为非法票据,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30天之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发票使用的检查和监督,规范其发票使用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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