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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规程》的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方法、步骤和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企业和财务制度健全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审计对象,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涉外税务审计,保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三、各地要做好企业审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年度终了后将本地区上年度有关涉外税务审计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包括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开展得总体情况和主要做法,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的主要问题,税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内容,同时,填制涉外税务审计情况汇总表(附件1)和涉外税务审计企业情况表(附件2),于次年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涉外分局)。省局将对各地审计规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对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市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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