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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双鸭山市人民广播电台向驾驶员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批复

  双鸭山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市《关于双鸭山市人民广播电台向驾驶员收取信息服务费的请示》(双财字(199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向装有专用接收设备的交通车辆收取信息服务费。信息服务费收费标准、资金管理、票据及《收费许可证》管理按《关于鹤岗市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对交通车辆收取信息服务费的批复》(黑财综字(1996)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装专用接收设备首先在双鸭山市区开展,并坚持以需要和自愿为原则,先在部分车辆执行一年,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再逐步铺开。

  三、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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