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信息查询使用费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黑邮财字[1997]469号《关于信息查询使用费纳税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众信息服务是由信源单位提供信息,电信部门提供网络和信息平台的联合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5号)精神,对邮电部门提供的公众信息服务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