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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饲料产品免税检测范围、数量和操作程序,由各级国税机关按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1]062号)和《关于明确流转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黑国税流函[2000]1号)的规定执行。取消以前有关审核和上报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二、饲料产品的承检单位确定为:黑龙江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中国商业联合会饲料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三、饲料产品的检测抽样及送检工作,除新办企业外要在每一年度的3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12日 

财税[2001]1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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