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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推进反腐败抓源头进程,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保证政务公开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根据《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一)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主抓的责任。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经常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主动协调人大、政协和群众代表对政务公开实施监督。
  (三)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都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工抓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有关处室(科、股)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公开内容和重点
  (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都要公开。
  行署、市、县政府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的分配使用、政府采购、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录聘用、评优选先表彰奖励、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本单位的职能职责、重大决策、政策规定、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纪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审批权限、监督办法,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等。
  (二)对内公开的内容:机关内部财务的收支情况、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情况、机关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及分配情况。

  三、公开形式
  (一)建立政务公开中心、公开办事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审批、“一站式”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揭示板、电子显示滚动屏幕、电脑触摸查询系统、计算机信息平台、政务公开网页、热线电话。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
  (四)发征求意见信、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
  (五)公开招投标。
  (六)印制“政务公开指南”、“办事指南”。
  (七)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

  四、实施措施
  (一)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系统各单位或处室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组织指导,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解决或处理在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向前推进。
  (三)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要将初步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四)注意发挥各方面的监督作用,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六)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所任职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或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五、公开标准和效果
  (一)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职能明显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健全,机关工作人员对基层群众来访和办事,礼貌接送,用语文明。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事,诚实守信,竭诚服务。本单位形成了主动、热情为群众服务,遵纪守时,争先创优的良好风气。
  (二)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办事环节明显减少,办事程序一目了然,基层群众来办事,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建立了有效的决策机制,严格决策程序,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明显提高。决策没有明显失误,在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中成效显著。
  (四)内外监督的运行机制和制约机制健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通过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内部会审制度、行政执法听证程序、重大项目公开招标和建立廉政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及加强思想教育,杜绝了以权谋私、勒拿卡要现象,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五)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通过定期或就重大问题随时发征求意见信、召开座谈会、组织群众进行民主评议等方法,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满意度。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上访事件明显减少。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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