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2001年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及财经委员会对该报告的审查报告,同意财经委员会在报告中所提建议。为履
宪法赋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规范预算行为,加强对部门预算的执行结果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查和监督,特作如下决议:
一、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代会提报2002年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将部门预算报请人代会审议备案,同时提报部门预算安排简表,并设立较为详尽的部门预算编制查询系统,便于代表审议;
二、省人代会期间,财经委员会在向大会主席团提交2002年省级预算草案审查报告时,要将常委会对部门预算安排的初步审议意见一并进行报告;
三、省人代会批准2002年省级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按照《
预算法》的规定和省人代会的审议意见,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同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并抄送省审计厅;
四、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01年省级决算的报告时,要同时报告省人代会审议的200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
五、审计机关要逐步开展部门决算的审签工作。要依据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算,有重点地选择2-3个部门进行2001年决算的审签。省人民政府在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2001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时,要报告2001年部门决算审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