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拟调整哈尔滨城市自来水价格的函》(哈政综[2000]27号)收悉。为了加快水源建设,缓解城镇供水紧张局面,减少企业亏损,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0]第66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价格听证会审议意见,本着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批复意见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吨1.00元调整为1.30元;
2、企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每吨1.50元调整为2.00元。
3、特种行业用水分两个档次:宾馆、餐饮业每吨由2.00元调整为3.50元,其它特种行业用水每吨调至5.00元。
在执行新水价格前,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价格,密切关注群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对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此批复自七月份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2000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