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局宝安、龙岗分局:
为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便于工作的开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将两区内的外销审批工作由你们审批办理,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外销审批工作按《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深府[1992]355号)和《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中的规定办理。
2、两分局须将每月外销审批资料报市局备案,包括外销申请书、许可证、审批汇总表等。
3、市局每半年一次下达外销审批计划指标,一般别墅不受限制,高层与多层住宅按适当的比例下达。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