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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房地产业是广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多年来,广州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征收各种税费并运用税费杠杆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这些税费对于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利润,打破行业垄断,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杠杆作用。但是,在当前一些收费中,存在标准不明确,透明度不高,办事手续繁琐的问题,影响了外商投资信心。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完善收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目前,外商来我市投资房地产从立项、申请用地直至工程竣工,办理产权交易全过程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补偿性收费、委托性收费和税共38项。这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弹性过大的作出调整,属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一)撤销征地粮食价差款和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指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集中建设费)。
  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撤销后,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开发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地下室或停车场。
  (二)撤销穗府[1988]18号、穗府[1988]26号、穗府[1989]85号、穗府[1990]54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公证的条款,除法律规定外,均实行合同签约双方自愿公证,收费标准按照[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与蔬菜转移费、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性质相同,实行合并收取。
  (四)重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要按照粤办函[1991]944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对外商征收。
  (五)必须严格按《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表》(见附件一)执行。今后,每年公布一次。凡未列入该项目表的,都作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资者可以拒交,可以投诉,由市物价部门作出处理。

  二、改革现行税费征收办法,实行集中统一收费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实行“集中统一收费,然后内部再分帐划拨”的办法。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建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工作。9月初挂眚运作,实行两班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9月起,实行新的收费办法(见附件二)。市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能够直接计收的,即时计收;需交由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迅速送各业务主管部门核计,并提出核计期限,限期内送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外商的证件,也同时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要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费办不截留、不扣减,也不对外商另加收管理费。
  为减少办事环节,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外经一条街”开设房地产、税务、物价、工商登记、信贷、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咨询、代理、代办等服务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

  三、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实行统一收费,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必然要改变现有秩序,角及到一些部门利益,也由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征收涉及到多个部门,环节多,时间长,实行统一征收难度较大。因此,要求各个方面,特别是各业务部门主管理部门,树立全局观念,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扩大开放,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迅速做好集中收费的移交衔接工作,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收费的筹备工作,迅速落实配备人员和办公地点。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尽快派出人员常驻市收费办工用。其他不需向收费办派驻工作人员的为主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迅速做好收费业务移交,以确保市收费办按时挂牌,正常运作。
  要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要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程序,明确收费办和各收费啊门的职责。对不能即时计收,需移交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税费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限期内完成。不按时完成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印制交费指南、税费项目表和定时传资料,增加透明度。外商投资房地产从办理申请立项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要求半年内必须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八个月。

附件一: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附件二: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一、税收(由税务局计收,在收费办设代征点)
┌───┬────────┬────────────┬─────────────────────┐
│序号│ 项  目│文 件 依 据│证  收  标  准│
├───┼────────┼────────────┼─────────────────────┤

││
│按应纳税凭证的性性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

││
│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按《条例》所│

││
│附的“税目、税率表”执行。│
│1│印花税│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
││

││
││

││
││
├───┼────────┼────────────┼─────────────────────┤

││
││

││
│白云区按6元/平方米,天河、芳村、海珠、黄埔│

││
│区按8元/平方米,花都、从化、增城市按5元/平│
│2│耕地占用税│粤府[1987]110号│方米,番禺市按3元/平方米。│

││
││
├───┼────────┼────────────┼─────────────────────┤

││
││
│3│营业税│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按营业税税率5%收│

││
││
├───┼────────┼────────────┼─────────────────────┤

│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按所得额33%计算征收│
│4│
││

├───┼────────┼────────────┼─────────────────────┤

││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实行│

│5│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待'细则'公布后才开征)。│

││
││
├───┼────────┼────────────┼─────────────────────┤

││
││
│6│契税│穗府函[1993]106号文│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

││
│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值征收6%。│
└───┴────────┴────────────┴─────────────────────┘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
│序号│项  目│文 件 依 据│征   收   标   准│
├───┼────────┼────────────┼─────────────────────┤

│征地管理费│粤国土字[1986]136号│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
│1│
│粤办函[1991]915号│费、青苗补偿费、附作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等)的2%-3%收取。 │
├───┼────────┼────────────┼─────────────────────┤
│2│土地使用费│粤价费(1)字[1994]241号│按地区等级和土地用途分别计收。│

││
││
├───┼────────┼────────────┼─────────────────────┤
│3│报建费│粤府办[1992]67号│按工程费分七级计收,最低5元,最高1000元。│
│ │
││

├───┼────────┼────────────┼─────────────────────┤
│4│市政建设配套费│粤府函[1991]114号│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收取。│

││
││
├───┼────────┼────────────┼─────────────────────┤

│城市排水投施有偿│[1993]价费字181号穗价[1│一般生产、生活污水,按自来水用量90%核定排│
│5│使用费│988]26号│放量,每吨收0.06-0.12元。│

││
││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粤府办[1992]67号│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6│
││

├───┼────────┼────────────┼─────────────────────┤
│7│房屋所有权转移登│粤府办[1992]67号│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记费│
││
├───┼────────┼────────────┼─────────────────────┤
│8│房屋变更登记费│粤府办[1992]67号│房屋评定值2‰,最高35元,最低10元。│

││
││
├───┼────────┼────────────┼─────────────────────┤
│9│房屋所有权证费│粤府办[1992]67号│每证3元(限补发时收)。│

││
││
├───┼────────┼────────────┼─────────────────────┤
│10│房屋他项权证费│粤府办[1992]67号│每证3元。│
├───┼────────┼────────────┼─────────────────────┤
│11│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粤府办[1992]67号│每证3元。│

│费│
││
├───┼────────┼────────────┼─────────────────────┤
│12│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粤府办[1992]67号│每宗20元(包正本一本,副本二本及审查表等费│

│资质审查费│
│用│
├───┼────────┼────────────┼─────────────────────┤
│13│房地产开发企业│粤府办[1993]403号│按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的5%收取。│

│管理费│
││
├───┼────────┼────────────┼─────────────────────┤
│1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粤价费(1)字[1993]112号│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

│费 │[1993]112号[1993]价费13│


││号│

├───┼────────┼────────────┼─────────────────────┤
│15│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粤价费(1)函字[1993]143│按交易额不超1%,买卖双方各负担50%。│

││号│

├───┼────────┼────────────┼─────────────────────┤
│16│城市占道费│粤府办[1992]67号│基建需要临时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1元。│
│  │
││

└───┴────────┴────────────┴─────────────────────┘
三、基金有补偿性收费
┌───┬────────┬────────────┬─────────────────────┐
│序号│项   目│文  件  依  据│征  收  标  准│
├───┼────────┼────────────┼─────────────────────┤

││穗府办[1992]2号《批转市│每亩2万元至15元│
│1│征地补偿费│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具体地段补偿有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上调10%,│

││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请│最低下调30%该收费的补偿值已包含土地补偿│

││示的通知》│劳、力安置补助、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

││
│四项费用。│
├───┼────────┼────────────┼─────────────────────┤

││粤府[1986]141号《广东省│每亩最低缴纳2000元,最高7000元,大城市和郊│

│耕地垦复基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区增100%;县级市、县城及郊区增50%。该收│
│2│
│复基金办法》│费省、市、县按比例分成,分级使用,逐月上交│
├───┼────────┼────────────┼─────────────────────┤

│新菜地、鱼塘、藕│穗常[1984]24号《广州市国│征用广州市郊古井、新溶、沙河、三元里、东圃│
│3│塘开发建设基金│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地、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

││实施办法》、穗府函[1989]│除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外,还须向蔬菜生产主管部│

││202号│门缴纳此项收费,每亩金额按征地前3年每亩平│

││
│均产值的9倍征收。1989年把征收范围从8个镇扩│

││
│大到15个镇。│
├───┼────────┼────────────┼─────────────────────┤

│蔗菜转移费│穗府函[1990]81号《关于征│从1990年3月起,对在白云、黄埔、芳村、海珠│
│4│
│收菜蔗种植转移费问题的通│区菜区征用菜田和蔗地转移费,每亩征收7500元│

││知》│,征收面积为7500亩,达到即停止征收。│
├───┼────────┼────────────┼─────────────────────┤
│5│教育专项资金│穗府[1994]2号《广州市征│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的4%收取。│

││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
│6│污水集中处理建设│穗府[1989]69号《广州市污│排污量:生活小区以0.315立方米/人;餐厅按│

│费│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0.16立方米/座次;医院以0.5立方米/床。日│

││法》│用水资料不全的按自来水日用量90%计,收费标│

││
│准按排污量×1000元/吨。日计收。│
├───┼────────┼────────────┼─────────────────────┤
│7│防洪费│穗府[1990]88号│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经营销售│

││
│收入的0.9‰收取。│
├───┼────────┼────────────┼─────────────────────┤
│8│零散住宅建设配套│穗府[1981]44号│综合开发小区以外的零散住宅按投资总额2%计│

│设施费│穗计调[1992]6号│收│
├───┼────────┼────────────┼─────────────────────┤

││穗府[1993]58号《批转市国│平均标定地价:│
│9│地价│土局、房管局关于广州市国│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1800元/平方米(│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请│建筑面积);工业、仓储用地,500元/平方米(│

││示的通知》│地面积);住宅用地,8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具体地段地价根据调节系数确定。│

││
│(注:本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计收)│
└───┴────────┴────────────┴─────────────────────┘
四、委托性收费
┌───┬────────┬────────────┬─────────────────────┐
│序号│项目│文件依据│征收标准│
├───┼────────┼────────────┼─────────────────────┤

│卫生工程设计费│
│卫生工程总造价2万元以下按4%;2-5万元按4-3│
│1 │
│粤价费(1)函[1992]146号│%5-10万元按3-2%;10万元以上按2%收费│

││
││
├───┼────────┼────────────┼─────────────────────┤
│2│建设工程咨询费│穗价[1994]21号│每平方米0.5元。 │

││
│ │
└───┴────────┴────────────┴─────────────────────┘
五、公证费
┌───┬────────┬────────────┬─────────────────────┐
│序号│项   目│文 件 依 据   │ 征  收  标  准│
├───┼────────┼────────────┼─────────────────────┤
│1│证明担保书,证明│
│每宗50-200元│

│公司章程、资信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


│况等有关文书│价费字549号│


││
││
├───┼────────┼────────────┼─────────────────────┤
│2│证明经济合同、企│同上│按标的总额分七级计收,最低10元,最高3000元│

│业承包经营合同│
││
├───┼────────┼────────────┼─────────────────────┤
│3│证明房屋转让、买│
││

│卖,土地使用权有│同上│按房价3‰,最低10元。│

│偿转让│
│                     │
└───┴────────┴────────────┴─────────────────────┘
六、中介服务性收费
┌───┬────────┬────────────┬─────────────────────┐
│序号│项  目│文  件  依  据│征  收  标  准│
├───┼────────┼────────────┼─────────────────────┤
│1│介绍房地产(含商│
│分5级,分级递减收取,收取率按成交额5%至0│

│品房)买卖│
│.5%每宗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60万。│
┼───┼────────┤广东省人大公告[1993]第│

│2│介绍建设用地的土│32条号《广东省经纪人管│  │
│  │地使用权转让│理例》│

├───┼────────┤├─────────────────────┤
│3│介绍房屋和土地租│
│按月租赁金额的70%,成功后一次性收取,少于│

│赁│
│300元按300元计。│
├───┼────────┤            ├─────────────────────┤

│介绍房屋调(互)│
│按每宗100-200元,成功后一次性收取。│
│4│换产权或使用权│
││
└───┴────────┴────────────┴─────────────────────┘ │
└───┴────────┴────────────┴─────────────────────┘
 注:其他中介服务收费暂不作规定。说明:一、本表是指外商投资房地产所涉及的主要税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及补偿性收费。二、除表内另有注明者外,本有所列收费项目,统一由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代收。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收费办计收。三、表内“征收标准”栏系摘要,具体计算以文件规定为准。 四、下列收费未列入本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劳务性收费,以及一部分不是主要针对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收取的费用。五、税费项目如有增减变动,由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公布。
附件二:
      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增加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给外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实施本办法。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房地,需缴交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税费),见市政府统一公布的《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一览表》。除另有规定者外,统一归口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和中心缴交(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该中心计收)。实施一办法后,税费项目如有增减变动,由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公布,其他单位不得自立项目及自行收取。
  二、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建行派员组成,负责此项工作。
  三、外商来穗投资能直接计收的税费,由收费办即时计收。需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由收费办移送业务主管部门核计,于限期内交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的证件,亦同时交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四、收费办收取的税费,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并附清单。收费办不得截留或扣减。
  税费款项的收、存、拨,由市建行设于“外经一条街内的办事处承办。收费办使用财税部门的外商收费专用票据。”
  五、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收费办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并接受外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查复。
  收费办实行每周七天和中午不间断工作制。
  六、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协作,向外商投资房地产提供办事一条龙服务,使外商投资房地产从申报立项至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手续,能在半年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亦不得超过八个月。
  七、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房地产,均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反映。
 九、本办法从1994年9月1日起实行。已经开办的处商房地产项目的税费,尚未缴交的,9月1日起统一向收费办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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