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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按照监察部、人事部《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监发[1989]13号)规定精神,做好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有关工作。

  二、对行政纪律处分种类的使用,要按照人发[1996]82号文件规定的量纪标准严格掌握,根据违法人员的事实、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来研究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确定,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第六条第2款规定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提前解除处分,其条件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执行。处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自然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不必另行行文。

  六、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由司法机关作出缓刑处罚的,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解除处分手续;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按有关规定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级时,可同时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七、给予县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行政开除处分,可由各工作部门决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惩戒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可参照执行。

  九、《国家公务员处分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解除处分审批表》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制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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