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计经局)、财政局:
根据杭房改(98)1号'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的精神,公房租金由原来的0.90元,调整为l.20元。公房租金调整后,为维护落实私房政策后'换约续租'私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租赁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经研究,对'换约续租'的租金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约续租'的私房租金原则可按同类直管公房的现行租金标准的一倍掌握,非成套住宅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2.60元;成套住宅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以上调整从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租赁双方办理租金调整换约手续。调整后的协议必须送当地房管部门备案。
三、换约续租'私房租金调整后高出同类直管公房租金标准部分,可由承租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可适当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