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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关于在市区开展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
  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房(1996)314号、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房(1997)310号文件要求,1998年在全国范围统一启用建设部制作的具有防伪标志的新房屋所有权证,并对各地原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进行验证、换证。为使这项工作在我市顺利有序地进行,进一步加强房屋产权籍管理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产权籍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开展市区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房屋所有权验证试点范围定在环城东路以西、大学路以东、庆春路以南、解放路以北的区域,在区域范围内有大学路新村居民区、下马巷居民区和横河公园、浙江中医学院、省图书馆等单位的各类房屋。
  点工作要在宣传发动、广泛公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并与房地产平面图编绘室编绘地图工作搞好衔接。试点范围内的凡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必须进行验证、换证。
  房屋所有权验证内容,包括查验产权人、产权来源、产别、地号、结构、层数、建成年份、建筑面积、四至权界、房屋用途等,在验证中发现有不符合产权登记有关规定的,应酌情按现行产权产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和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试点范围内未申请登记的房屋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
  《违章建筑暂保使用证》不进行验证和换证。
  房屋所有权经验证并换发新证时,应在原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内加盖“验证合作换发新证此注销”印章,并收回原证。在开展验证、换证试点的工作区域,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验、换证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未经验证的房屋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抵押、出租等手续。
  房屋产权验证、换证时产极人需填写杭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制定的验证登记申请书。
  关于验证、换证的收费,参照杭价房(1995)13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收取。
  房屋所有权验证、换证试点工作由杭州市房产地产权监理处统一负责并组织实施。在开展试点工作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意收集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为房屋所有权验证工作的全面铺开打好基础。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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