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农口企业与市地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山东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1996]第23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