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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现函复如下:
  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评审费标准前,同意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费标准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科技奖励评审费标准的复函》(黑价联字[2002]4号)规定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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