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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牡丹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黑财综[2001]33号文件使用期限的函》(牡政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垃圾处理费继续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牡丹江市征收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1]33号)执行。
  此项收费试行到2005年末,届时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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