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在同一地市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地市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二、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在同一市地的,由市地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不在同一市地的须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