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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直属单位举报案件查办责任制度

为加强省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及时惩治腐败,促进省政府直属单位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省政府直属单位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违法案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受理和查办,切实做到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受理和查办群众举报的监察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三、省政府直属单位对群众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有贪污、行贿受贿、严重渎职失职、以权谋私以及弄权勒索等违纪违法行为,应认真查办。
  (一)群众举报厅(局)级干部的违纪案件,由监察厅负责查办。
  (二)群众举报省政府系统处级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由省政府直属单位负责查办。
  (三)省委、省政府领导或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各单位应认真查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四、群众举报案件查办程序:
  (一)对群众举报案件应认真登记、审核。属于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问题,由本部门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案件,应认真负责地转给有关部门处理,不得随意拖压或截留。
  (二)对举报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问题具体、线索清楚的违纪行为,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对重大案情,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查证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调查了解,举报问题不实或违纪行为轻微,构不成政纪处分的,可予以了结。凡属上级交办案件,应及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同志上报调查了解情况。
  (五)经调查了解,已构成政纪处分的,应办理立案手续,立案查处;凡属上级交办案件,确定立案后应将立案日期、违纪事实报告交办部门或交办领导同志,待查结后上报结案材料。
  (六)凡属大案要案,各单位领导同志应亲自包案,组织力量,听取汇报,并参加讨论,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七)凡立案调查的群众举报案件,不得随意销案。经调查确属举报失实,需要销案的,应严格按销案程序办理,经哪一级审批立案的,报哪一级审批销案。

  五、群众举报案件查办时限:
  (一)受理群众举报后,应迅速提出处理意见;重大紧急案情,应在当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群众举报正在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查处,不得贻误时机。
  (二)立案调查的举报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最迟不得超过半年。上级交办的案件若不能按期结案,应在逾期前十天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同志报告情况,说明原因和需要延长的时间。
  (三)对违纪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后,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落实;并在七日内将查处结果回告署名举报人。

  六、群众举报案件查办要求:
  (一)省政府直属机关对群众举报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
  (二)查办举报案件必须讲求质量,务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对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按时限要求上报结果。

  七、凡署真实姓名的举报,都须将处理和查办结果回告举报人。对确属查证不实,有意诬陷的举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监察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查办举报案件工作情况,并对重大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处理,省政府直属单位每年向省政府内部通报一次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情况。

  九、保护举报人的措施:
  (一)对举报件不得层层下转,不得把举报信件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领导所在的单位。
  (二)对交办的举报件,不转原件,只摘录举报的问题,隐去举报人姓名。
  (三)属归口转办的举报件,加盖保护举报人印章,不准一转到底。
  (四)对举报人、知情人、证明人进行威胁、谩骂、恐吓或打击报复的,应视情节严肃处理。

  十、群众举报案件查办人员工作守则:
  (一)模范行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秉公办案,严肃执纪,不徇私情。
  (二)文明礼貌,诚恳待人,认真负责,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不吃请,不接礼,不受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扩散举报内容、领导同志批示和举报人姓名及其一切情况,不擅自向外界介绍案情。
  (五)办案人同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近亲关系或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予以回避。

  十一、责任制考核标准:
  (一)领导重视。把查办群众举报违纪案件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廉政建设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
  (二)责任落实。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查办违纪案件工作,配备强有力的工作人员,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案件。
  (三)效果明显。廉政建设得到加强;政风政纪进一步好转,群众举报违纪行为的数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

  十二、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由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组织有关部门,对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举报案件查办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将落实举报案件查办责任制作为年末考核省政府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逐级进行考核。
  (三)考核工作采取平时掌握情况,年末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和个别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四)考核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同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十三、违反本制度的处罚办法
  查办群众举报案件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同志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对群众举报违纪线索追查不及时,贻误查办时机而造成损失的;
  (二)举而不查,查而徇私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
  (三)对上级和主管部门交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借故不查不办或久拖不决、查而不结的:
  (四)对违纪人员已作出处理决定,却以种种借口不予落实的;
  (五)为违纪人员说情,不出证、出伪证等干扰办案的;
  (六)违反查办群众举报案件守则的。

  十四、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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