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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讷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讷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讷政呈[2000]54号《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纳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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