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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单位缴纲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应与个人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和《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共性问题的衔接意见》(沪财企一[1993]100号)中关于“退休统筹费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等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l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口径计算。
     二、企业按上述规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后,原由企业按沪劳[85]资创字第101号文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八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改由统筹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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