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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生产发展后劲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养猪业是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人民的肉食构成中,猪肉一直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养猪业能否稳定、持续地发展,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今年上半年,由于饲料价格上涨等因素。我市生猪饲养量,尤其是能繁母猪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增强养猪业的发展后劲,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贯彻、落实中央(1987)5号文件、国务院(1987)7号文件、省政府(1986)60号文件以及省商业厅、粮食局、物价局联发(1987)14号文件精神,保证饲料政策的兑现,每交售一头肥猪换购平价饲料粮50公斤,每饲养一头种公、母猪奖售平价饲料粮150公斤,农民愿要原粮就供给原粮、愿要加工后的配(混)合饲料就供给加工后的配(混)合饲料,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民购买配(混)合饲料,更不准克扣农民应得的生猪奖售、换购饲料,否则,必须追究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二、大力推广科学养猪,力求降低养猪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密切协作,为养猪业搞好服务。粮食和畜牧部门应从发展养猪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作,互相支援,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粮食部门要帮助解决好畜牧部门的饲料加工厂能量原料问题,畜牧部门要帮助解决好粮食部门的饲料加工的技术指导,以提高配(混)合饲料的质量,畜牧部门要搞好品种改良、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不断引进和推广养猪新技术和新经验。

  三、搞活流通,有效地调节生猪生产。要积极鼓励多渠道流通,为保证猪肉多渠道经营的健康发展,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工商、税务、畜牧、卫生、物价、商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城乡集市市场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屠工屠商,严禁病死猪肉上市。有条件的地方对上市生猪可采取“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和“同行议价、联购分销”等方法,要充分发挥食品部门主渠道作用和现有次序库的吞吐能力,平抑市场价格、调整生猪生产淡旺季不均的矛盾。

  四、保护母猪,力争及时补栏,近期内必须见母就留,先留后选,不经当地畜牧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宰杀、阉割和出售母猪,工商行政管理和检疫部门要对此严格监督和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以工补牧,扶持母猪的发展,特别对养猪专业大户,要多方给予支持。

  五、加强饲料监测工作,确保饲料质量,市饲料监测站有权对本市范围以内的任何饲料公司、加工厂所生产的饲料,进行随时随地地检查和抽查,发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或不符合配方设计要求等现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改变,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直至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价格管理,促进养猪生产、物价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用价格杠杆来促进养猪生产。各饲料生产部门应本着薄利多销原则,把利润率控制在百分之五左右。粮猪比价以保持在5:1左右为宜,并以此合理调整饲料价、生猪收购价和猪肉销售价,责成市物价局全同畜牧、食品、粮食部门,提出具体物价意见。饲料生产部门和流通部门都要让利于民,不与民争利。

  七、加强对养猪业的领导,预测下半年全省生猪将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缺口较大,各级政府、畜牧、食品部门,要向群众宣传这一信息、大力发动农民发展养猪。各级领导都必须长期地把养猪业列入议事日程,作业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各县(区)应对当前养猪业情况尽快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切实解决好影响养猪业发展的具体问题,努力争取养猪生产尽快回升,并走了持续、稳定的轨道。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市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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