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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阳城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阳城县人民政府:
  现将山西省住房制度领导组晋房改字(1988)10号文件《关于阳城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份起试行。
关于《阳城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
晋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
  你市十一月三十日晋市房改字(1988)8号文《关于报送“阳城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讨论,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城县实行售房起步,以售为主,一次性优惠,不发补贴的办法。

  二、出售公房价格,范围及对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和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三、购房一次付款优惠同意按房价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计。对一次性工令优惠,工令每户按一人计算,每年优惠房价的百分之零点五。

  四、阳城县售房方案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份试行。在试行中要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周密组织,认真抓好房价评估和资金管理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提租及公用设施维修等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请将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随时上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

此复
附:阳城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尽快实现“住房私有化、居者有其屋”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改革的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从我县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的指导思想是:从售房入手进行改革,通过以优惠代替补贴适当提租,鼓励买房,从而建立住房基金制度,加快商品房的开发,逐步把住房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纳入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
   二、改革的基本做法
  售房起步,以优代补,先卖后租,适当提租,全部实转,分步到位。
   三、基本设想
  凡国家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集体单位的新、旧住宅按规定出售,并从一九八九年元月一日开始, 三年内分步实现按成本核算租房标准计租,到一九九一年末全面实现住房商品化,按商品租金标准计租,使房地产业成为经营型的企业,搞活房地产业,实现住房建设基金的良性循环,努力做到“居者有其屋”。
第二章 改革的内容
   四、改革的实施范围
  凡本县范围内房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企业、街道以及中央省、市驻阳各单位的公有住宅,均属实施范围。
   五、公房出售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售房的对象确定为:凡家住城镇男女双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干部、职工(包括一方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城镇没有私房和没有购买商品房的户均属购房对象,现我县城镇中有旧公房建筑面积约六万平方米,除按照已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纪念意义。在机关办公区、生产、业务区内和其它不宜出售的房屋外,均可出售。
   六、新、旧房屋的售价标准
  公有旧房的售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因素、条件等实行按质论价,以分划等,以等定价,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包括附属设施,没啥扣啥,附属物另计。根据我县现有房屋建筑情况共分为三先进:一等房定为120-140元/m2,二等房定为90-110元/m2,三等房定价为60-80元/m2,旧房的作价就是要按各种调节因素拉开档资,分清优劣,合理定价。售价的核定,按本县房改办制定旧房作价实施细则,由物价、房管及有关部门进行审定评估,严防贱价出售。
  新房售价标准:包括:住宅本身建筑造价(包括散水以内的土建、上下水、暖气、照明用电等项目);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等。目前售房价格一般为每平方米14-160元。今后新建的住房,售价将随物价、工资指数变化逐步调整。房屋面积,均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为单位。
   七、新、旧房屋的提租办法
  对不能出售和暂时不能出售的旧公房,按五项因素(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计租。经测算,平均每平方米月租金为1.17元,如实行不补贴办法,加上当前物价指数的上升,考虑到承租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从八九年元月一日起实行分等计租,暂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金为:一等房为0.45元/m2,二等房为0.35元/m2;三等房为0.25元/m2。三年内实现成本租金,提租后的特殊困难户按正常的福利性补助途径解决。
  新建住宅要先卖后租,新房租金一律以成本租金计收。
第三章 配套政策
   八、售房优先条件
  1、优先产权单位职工;2、优先原住户;3、优先本城镇年龄大、工龄长的老干部、老职工及无房户。
   九、售房优惠措施
  为鼓励职工买房, 对职工购买住房可实行优惠。对一次性付清房款的购房户,可优惠房屋售价的百分之二十以内;购房者同时可享受一次性工龄充抵旧房租的优惠,办法是工龄乘百分之零占精致再乘房价总额,工龄按每户一人计算,最高工龄超过四十年的,超过部分不予优惠,购买者一般要求一次性付款, 如确有困难,在五年内分期付清,并按银行贷款利息计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房屋总售价的百分之三十。凡在房改期间(限期为三年)购买公房,可以户为单位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
第四章 有关规定
   十、新、旧房屋的划分界线
  凡在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前建造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为旧房, 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建造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为新房。
   十一、职工购买住房后,宅基地仍归国家所有,房产权归购房者所有,并可以使用、继承转让和出售,但转让和出售的在受受优惠的基础上,必须优先房屋原产权单位,不准抬高造价,应由房产交易部门定价,否则,增值部分由房管部门按规定收回。买卖、转让房屋必须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购房后允许转售时间一般暂定为五年。
   十二、公房出售后,住房户如因国家建设和城镇规划需要拆迁时,住户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准借口刁难和哄抬房价。
   十三、职工购买住房后,公共部分的维修费均由住房户均摊,原房产单位统一维修,要留有一定的维修储备金,户内设施的维修由住户自理。
   十四、住宅面积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凡超过标准的住宅部分的售价,不予优惠,租金加价百分三十。
   十五、对公建私助,私建公助建成的住宅,在阳发(1986)6号文件下发前的按当时的规定执行,凡在阳发(1986)6号文件下发后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单位的补贴,县团级按七十平方米计算,其他科局以下干部按五十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由本人负担,补贴系数最大不能超过建房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由住房户交清差额并补办有关手续后,方可以私房对待,如有纠纷可将原集资款退回,按现在的新规定执行。
  对各单位以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在一九八六年三月九日县委阳发(1986)6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出售票员,款项已交清的仍按当前的规定执行,如不符合原文规定补贴系数的,高于部分由住房补交结清后方可办理有着手续。
   十六、凡申请住房的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售房单位根据评定标准,先行评估,然后填写由房管部门统制定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2、和县房改作价组取得联系,把所填表格一并报作价组,经作价组现场对房屋等级、新旧程度、售价等项目进行评定审查批准后开始实施卖房。
  3、住房出售后产权证的发放,待售房单位把首次所收房款全数存入指定银行后,凭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据,由县房管部门对单位统一发放房屋产权主,其它契税手续凭房管部门证明到有关单位办理。分期交款的购房户,产权证待付清全部房款后方可发给购房者本人。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办法
   十七、理顺建房资金渠道,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其住房基金从下列渠道提取。
  1、县财政和中企业、事业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按规定比例从建筑税和房产税提取的资金。
  3、企事业单位其它予算外收入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4、出售旧住房回收的资金。
  5、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拆旧费、大修理基金。
  6、留利较高的企业从后备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的奖励基金中分离出来的部分。
  7、其它方面用于住房建设的闲散资金。
  8、职工用于购建房自己筹集的资金。
   十八、建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专门管理住房资金。住房资金只能用于住房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随意挪作它用,各单位住房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房管部门的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实施管理办法
   十九、严格防止借房改之机搞以权谋私和新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以至法纪处分。
   二十、凡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房屋,一律不准出售,并按规定不发给产权证书。
   二十一、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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