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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郊县工业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经委沪经技[1994]389号《上海市经委关于下达上海市郊县工业技术改造贴息专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精神,对上海市郊县工业局所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自1994年起至1996年止实行财政专项贴息,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符合市经委沪经技[1994]389号文中条件,并列入市经委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企业,可享受郊县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
  二、贴息专项贷款额度为每年5000万元,期限为3年,自1994年起至1996年止,3年共计1.5亿,每年利息按银行1994年固定资金贷款的年基准利率计算(即年息10.98%)计550万元,其中企业自行负担60%计330万元;市财政负担15%贴息金额为82.5万元;区(县)财政负担25%贴息金额为137.5万元,市、区(县)财政每年贴息金额不得超过220万元,3年内市、区(县)财政共贴息金额为660万元。
  三、凡列入市经委郊县工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企业,均可通过市主管局向市财税局申请财政贴息,经主管局按沪经技[1994]389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名单后,组织市、区(县)财税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贴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确定每年度贴息企业名单,并在次年6月30日前由主管局发文到各区(县)工业局,凡经批准的企业,应由企业填报《上海市郊县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和银行计收贷款利息凭证(付款通知)送当地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局税政二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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