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委直[1995]11号文《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加强高技术的研究开发,加速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特制定进一步支持科技进步的财税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凡企业承担列入国家或上海市“火炬计划”或“星火计划”项目而实现的应纳已交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为实现“火炬计划”而新办的企业,也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2年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申请还可酌情再延长1年。
凡属“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或新办的企业,除国家级以外,其它均需经上海市科委组织认定,方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2.本市国有研究所、高等学院以及与企业共同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中试基地和联营企业,对其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并经市税务机关审核的中试产品,在中试期间实现的应纳已交所得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享受所得税先征后返2年。开发型研究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开发机构,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3.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执行沪财企一[1994]49号文规定的财税政策;对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包括符合本市高新技术重点发展方向的民营科技企业),经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也可比照执行。
4.经本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新产品,对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给予列收列支,其中80%返还新产品生产单位,20%用作上海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可按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颁发的沪科合[1994]第21号文规定办理。
5.经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鼓励发展的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对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给予列收列支,用于支持计算机息产业的发展。
6.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为调整结构,合理分流科技人员而新创办的国有科技企业,在创办初期,如有困难,可向财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先征后返2年所得税的照顾。
7.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向经过注册登记和认定的科普公益事业机构捐赠。其捐赠款项按国家颁发的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二、增值税方面
1.对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的中试产品,由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2.对列入市经委《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市科委《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试制分册)》的新产品,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3.独立建制的国有研究所创办的科技企业,其生产销售中试产品和新产品按照上述第1、2条的规定享受列收列支的政策。
4.经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新产品,对该产品上交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列收列支,其中80%返还新产品生产单位,20%用作上海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发展基金。
5.经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鼓励发展的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对该产品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列收列支,用于支持计算机信息产业的发展。
三、营业税方面
1.独立建制的国有研究所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开发型研究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开发机构,其业务收入是单独核算的,可继续亨受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于直接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可按规定予以奖励,对于个人向经过注册登记和认定的科普公益事业机构捐款,对上述奖励和捐款均按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预算经费方面
1.对地方开发研究所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财政原预算内科研经费或利润退库经费,在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后3至5年内,按照原预算管理形式,采取保留基数或递减等不同方式继续拨给,用于进入企业的科技机构的事业发展。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科普活动的投入,设立专项科普经费,人均经费随财力可能和科普活动发展逐年增加。
六、建立科研开发基金
从1996年起至2000年,以1993年为基数,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等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上缴地方财政的新增税款的50%返回开发区总公司,50%建立市高新技术开发基金,以集中支持上海高新技术的发展。
市高新技术开发基金和市现代生物与新药产业发展基金由市财政开列专户,负责资金管理,各用款单位按照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规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核拨。
以上各条规定仅适用于“九五”期间,以前有关财税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