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企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市直及驻市单位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地区、本单位1988年以来的公房出售情况进行一次全在自查(查的主要内容是:售房单位、批准机关、售房时间、出售房的套数、平方米及价格)。并写出书面报告,附上出售公房的花名册,于1月25日前报市房改办。

  二、正在组织出售人房的要立即停止出售;已经出售未办房产手续的要停止办理。今后,统一使用山西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印刷的三证(公积金缴存证、房屋租赁证、公有住房购置证),其它证件一律无效。

  三、由房改领导组负责,组织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审计局、人行等有关部门,于近日对全市出售公房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月27日前报省房改领导组。

  四、晋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擅自行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和统一管理,严肃房改工作纪律。对明知故犯,拒不执行此通知精神的,要严肃追究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五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3]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市房改办要按照国务院的通知和要求,立即对本地区的公房出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的结果于一月二十日前书面报省房改办。同时省直和电力、铁路、邮电、保险、烟草等独立系统房改办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
   二、由省房改办牵头,组织体改委、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局、人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于一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对全省出售公房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省自查结果于一月二十七日前报省政府房改领导组。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和统一管理,严肃房改工作纪律。对明知故犯,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做到令行禁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三次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对今后房改工作作了部署和安排,并反复强调在出售公有住房时要防止低价售房。最近,发现有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影响不好。为制止以过低价格突击出售公房,促进房改工作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一律暂停出售公房。凡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突击出售公房的,要认真进行查处。
   二、对已出售的公房要进行清理。凡出售公房价格低于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尚未输产权交易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手续;对因以过低价格出售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提出与国务院有关政策衔接的办法,妥善处理。
   三、切实加强对出售公房款的管理。现已出售公房的收入,要在原单位立即冻结,听候处理,不得动用。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近期对出售公有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底前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